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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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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是在新药完成主要药效学和急性毒性试验,确认有进一步研究价值后进行的毒性试验,旨在观察药物对动物的毒性反应。长期毒性试验通过连续多次给药,观察实验动物的毒性反应、血液学、血液生化及病理学改变,分析剂量毒性效应关系、主要靶器官、毒性反应的性质和程度、毒性反应的可逆性等。此外,还可了解毒性反应的发生时间、达峰时间、持续时间,判断是否存在迟发性毒性反应、蓄积毒性或耐受性等。长期毒性试验是药物安全评价的核心内容,是过渡到临床试验的重要依据,对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试验重点监测指标、药物中毒的解毒等具有重要意义。

美迪西服务优势

(1)GLP认证资质:符合ICH、NMPA、FDA标准;
(2)丰富行业经验:支持小分子、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多种药物类型;
(3)全面动物模型:小鼠、大鼠、豚鼠、家兔、比格犬等;
(4)灵活给药途径:经口、静脉、肌肉、皮下等多种途径;
(5)快速交付周期:标准化流程,高效率执行。

主要研究内容

(1)试验类型:长期毒性;
(2)动物种属:小鼠、大鼠、豚鼠、家兔、比格犬等;
(3)药物类型:小分子、生物制品、天然产品、疫苗、中药等;
(4)给药途径:经口(灌胃、胶囊)、非肠道(腹腔注射、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连续输液、玻璃体内注射等)、其他(鼻饲、鼻腔、眼睛、直肠、阴道、植入等);
(5)研究周期: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

长期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核心内容,它与急性毒性、生殖毒性以及致癌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从药学研究进入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长期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重复给药的动物试验表征受试物的毒性作用,预测其可能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剂量-反应关系和时间-反应关系、可逆性等;

(2)判断受试物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

(3)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

(4)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

(5)还可以为临床试验中的解毒或解救措施提供参考。

必须强调的是,长期毒性试验的最终目的是为临床试验和临床用药服务。本指导原则旨在为长期毒性试验提供技术参考,同时也希望能够对药品的技术审评工作提供帮助,促进药品审评机构与药品注册申请人之间就长期毒性试验达成更为广泛的共识。 本指导原则为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的一般性原则,仅代表目前对于长期毒性试验的基本认识,其中的内容不完全是进行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时必须完成的内容。具体药物的长期毒性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药物的自身特点制订试验方案。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主要目的是NOAEL值。推荐用于支持人临床试验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试验的给药周期在ICH M3、ICH SA、ICH S6(R1)/ICH M3(R2)中有较详细的说明。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在两个动物品种(一个是啮齿类动物)的最短给药时间2~4周,此试验周期将支持为期2周内的I期临床试验(人体药理学)和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超过2周的临床试验,需要分别由1、3或者6个月的毒性试验给予支持;6个月的啮齿类动物和长期的非啮齿类动物试验支持鲳鱼6个月的临床试验。

(一)亚急性毒性试验(2~4周)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期限通常与I期临床试验的期限、观察指标和拟定的给药周期有关。对于一些临床适应症,2周的试验足以支持I期临床试验。然而,对于大多数的供试品,给药多余1次的临床试验必须由4周的毒性试验来提供充分的安全性信息。动物毒性试验的期限应该等于或者超过人体临床试验期限,直至达到所推荐的临床前重复毒性试验的最长期限。对于已经进行的急性(单次给药)和1~2周(确定剂量范围的研究)试验来说,通常下一步要进行的4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因此,4周试验旨在为候选药物丰富毒性数据。当经过较长时间的给药,这些试验应通过得到MTD和确定NOAEL值来进一步地描述毒性特征。
一般2~4周试验通过临床症状、体重和饲料消耗量、临床病理学、血液学和组织病理学参数等进行评价。试验还需要设置恢复期,以观察毒性反应是否可逆或者是否有可能恢复。恢复期动物应该包含在主试验组内,并且给药剂量等与其他试验动物一样。给药途径应与拟定的临床给药途径相同,给药方案应取决于供试品的药效学特性。毒性评价主试验动物数量一般每组每个性别至少10只动物。由于增加了给药次数,试验一般还需进行伴随的毒代动力学分析,动物数量取决于可接受的血液采样体积、采样次数以及采样时间,需要考虑避免因生理功能的改变对所分析生物学数据产生的潜在影响。

(二)亚慢性毒性试验(13周)

对于13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动物一般要求每组每个性别15~30只动物,还包括额外进行毒代动力学分析的动物。毒代动力学样品的采集至少包括给药开始时、给药中期和给药结束时。可以将毒代分析的动物分配至恢复期,以评价所有发现的有害反应的可逆性。一般的实验设计是每组每个性别设20只动物,在给药中期尸检单性别各5只动物,给药期结束时尸检单性别各10只动物,存活动物进入恢复期。

对于非啮齿类动物来说,犬和非灵长类动物是13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使用最多的两个动物品种。13周非啮齿类动物试验的设计与啮齿类动物试验的主要差别在于每组动物数量和毒代动力学分析采样。非啮齿类动物13周试验每组每个性别一般4-5只动物。如果设恢复期,则恢复期每组每个性别设1~2只动物。如果试验中任何组别中有动物出现死亡,则减少相应组别恢复期的动物数量,并且与主试验一起进行评价。在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试验中,毒理学评价参数与2~4周毒性试验大体相同。13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不仅用于支持给药周期相应延长的临床试验,而且可用于制定慢性试验的剂量参考。这些试验建立了长期暴露的毒理学数据和毒代动力学数据,对于评价延长给药周期的人体潜在毒性起着关键性作用。

(三)慢性毒性试验(6~12个月)

在ICH成立之前,对慢性毒性试验的管理在美国、日本和欧盟是不同的。美国和日本要求12个月,欧洲要求6个月,以覆盖3个月试验和2年的致癌性试验之间的中间时期。结果是许多医药公司实施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2个慢性重复给药试验,一个是为期6个月以支持各种临床试验,一个是为期12个月支持在美国与日本上市。经过这些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库的漫长评价后,ICH S4建议慢性毒性试验应该从为期12个月的啮齿类动物试验减少至6个月,12个月的非啮齿类动物试验减少至9个月。在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实验中,使用的动物数量和毒理学评价参数与13周毒性试验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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