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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启示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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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现代药品监管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高效的政策及实施体系。本版2017年10月23日《美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要点》一文对美国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本文进一步探讨其对我国一致性评价发展方向提供的重要参考。

审评力量强化

我国是仿制药大国,每年仿制药申请数量是美国的数倍之多,但审评工作人力资源相对不足。据悉,我国药品审评审批队伍人员已由2015年初的100余人增加至目前的600余人,人力资源不足情况得到了缓解。但与美国专门负责仿制药审评工作的人员(接近300人)相比,仍显不足。

国家层面规范参比制剂

我国目前参比制剂由企业备案、行业协会推荐以及CFDA发布目录3部分组成。CFDA已发布10批参比制剂目录,对“289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给出指导。2017年10月8日两办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创新意见”),提出要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这就是美国的“橙皮书”制度。此外,2017年9月4日CDE发布了《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建立《橙皮书》制度。其中提及《目录集》将持续更新、建立网络版以及提供公开查询,但尚无具体落地方案。我国应参考美国经验,尽快建立固定频率、常态化的更新机制,及时归纳汇总,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以方便仿制药企业及时获取信息。

临床试验机构管理
“简政放权”


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从开始就遇到了临床试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两办创新意见提出将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管理由审评制改为备案制,其背后涉及的是管理权限的下放。一方面可以减轻审批部门的负担,另一方面申报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成为了监管的责任主体,有利于落实日常监管。
但与美国临床机构监管模式相比,管理权限下放仍然不够彻底。美国FDA监管关注重点是申办方和研究者(包括:PI、CRC、CRA),让个体成为临床试验的责任主体。由于集体管理模式相对而言比较粗放,甚至会使得集体内部个体之间产生“囚徒困境博弈”,导致临床试验问题发生的频率增加。我国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可以参照美国经验,进一步下放管理责任至个体水平,并相应建立严格的惩处措施及“个人不良记录档案”制度,以督促主体责任的落实。

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


信息资源的建设及其服务功能的有效开发是一致性评价工作质量和速度的有效保证。有必要参照美国经验,建立辅料使用数据库(我国有关辅料信息少而零散,且真实性难以保证;辅料生产企业也呈现出小而多的局面。辅料的质量会对仿制药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化的数据库,为仿制药生产企业提供可靠的信息)、研究方法数据库(建立体外溶出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方法数据库,以规范方法学,保证与原研药的一致性;避免方法不当造成企业“二次测定”,造成资源、效率损失)、药品说明书数据库(一致性不仅体现在品质上,说明书重要内容也应保持一致)。

明确生物等效性豁免品种


我国一致性评价中BE豁免原则和指标与美国有较明显的相似性。有文献将FDA发布的BE豁免药物与我国“289品种”进行了对比归纳,发现包括阿卡波糖、阿莫西林、地塞米松、华法林钠等在内的59个品种都可以进行BE试验豁免。“289品种”中FDA不可豁免的品种有10种,如阿苯达唑、阿昔洛韦、白消安等。我国至今发布的豁免品种仅有18种,且不涉及“289品种”。相信随着我国仿制药水平提升及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持续推进,可以发掘出更多能够进行BE豁免的品种,也将节约审评资源,加快审评速度。

加强专利链接制度


我国是仿制药大国,在仿制药相关政策制定及实际落地过程中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较为薄弱。我国在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Bolar例外”制度,旨在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投入研发。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处理仿制药申请时并无与知识产权局的交流,缺乏职能上的有效链接,因而对专利侵权行为缺乏预警,埋下侵权隐患。我国应完善专利保护制度,减少并妥善处理侵权事件。两办创新意见提出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及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相信我国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将实现巨大进步。

面向未来的仿制药策略


我国仿制药申报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一致性评价政策实施以来,在市场收缩产能、企业收缩品种方面已经初步显示出成效,预计将留下一批质量水平高、临床疗效好、与整个医药市场竞争格局相适应的仿制药品种。未来的新仿制药申请可以借鉴美国“药品价值评估制度”的经验,并探索将“药品价值评估制度”置于仿制药申报前,充分考虑未来市场发展,区分出前景良好及低价值的药品,对其制定不同的政策,通过注册环节引导行业升级。此外,“药品价值评估制度”还可以提高上市准入门槛,进而有效减少审评工作量,提高审评工作的效益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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